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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费”之差别

2000-12-0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前不久,有关征收汽车购置税的种种传闻终于得到证实。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届时将取消。

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在汽车市场引起关注,也引来众多准备买车者的议论。那么,究竟此“税”与彼“费”有何不同,是否会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的买车开销呢?

统计表明,税费对汽车需求的影响非常大,而购买阶段的税费的影响更是最直接的。以前我国的大、小客车、货车、摩托车等均要征收10%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这是一笔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用于国家公路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地交通部门属下的车购费征稽处征收。但据了解,不仅由于该费用涉及部门繁多,手续繁琐,更重要的是也给一些地方或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开了方便之门,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汽车消费,给购车者增加了负担。顺应国家“费改税”的大政策,将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可以减少收费环节,避免可能出现的多收费现象,从而把这部分资金以税的形式更方便、更直接地收上来。

当然,消费者更关心的是此“税”与彼“费”究竟有何不同,钱是多收了还是少收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依照《条例》,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与税率之积。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应当说,车辆购置附加费与车辆购置税在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税率上基本一致。

但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纳税人购买的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由此看来,车辆购置税的税基中新增加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条例》对于“价外费用”未作明确界定。而原来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规定,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费率为10%,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费基只是车辆的销售价格,也就是车价款。车辆购置税的税基与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费基不同,前者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购车人的负担。

据业内人士分析,如果购车人在交付车款后,不再同时向汽车销售量购买一些汽车选装件,那么,购车人交纳的车购税与原来需要交纳的车购费金额等同,但如果要额外添置一些汽车选装件,那么,为选装件支付的费用也要算到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当中。

应该说,从总体上讲“费”与“税”的差别不大,金额具体多少要依购车者个人意愿而定。当然,具体“价外费用”的内容还要等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

另外,车辆购置税将交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做为一个新税种,必将起到增加财政收入,弥补支出不足的作用。至于对汽车经销商的影响,众说纷纭,有人称车辆购置税会在近一个多月内带来一股购车风,但这种推测尚未从北京几家大的汽车销售市场得到证实;也有人称,该税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明年的汽车消费,果真如此的话,由于目前我国进口汽车关税较高,普通汽车的消费仍主要限于国内厂商所生产的品牌。因此,开征车辆购置税所带来的冲击主要指向国内汽车厂商和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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